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2008年删除】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2008年新增】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及其完善,选举权的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保障,我国行政区划的法律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2008年删除】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2008年新增】
熟悉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2008年删除】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倒或法条。【2008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2008年删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08年新增】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2008年新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2008年新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2008年删除】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2008年删除】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2008年删除】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2008年删除】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2008年删除】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2008年删除】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的含义,国籍的含义及其取得方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和特征,公民权的含义,人权的含义与特征,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特定人的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2008年删除】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2008年新增】
理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的特点。【2008年删除】
理解: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的概念、内容与特点。【2008年新增】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能够结合《宪法》等法律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2008年删除】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2008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2008年删除】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与人【2008年新增】权 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2008年新增】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2008年新增】)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2008年新增】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008年新增】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2008年删除】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2008年新增】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2008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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