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
-2002年起陕西规定在陕高考学生户籍须满3年
陕西省招生办公室新闻发言人郝春怀介绍,陕西从2000年开始,“逐年有考生家长反映外地来的考生挤占本省考生名额,比较多的是河南、山西、山东,还有就是跟陕西安康交界的湖北。我们压力很大,当时教育部也没明确规定。”他介绍,“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发生之后,教育部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考报考资格的认定措施。2002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就研究决定再加一条:在陕西报考,户籍在陕西必须满3年。
郝春怀介绍,这个规定出台后,给了3年的缓冲期,即2005年以前,户籍不满3年还可以报名;2005年之后,再来陕西高考,必须照此执行。2005年10月份,又出台新规定,除户籍在陕西须满3年,还必须有3年学籍在陕,也给了3年缓冲期,但户籍已经没有商量余地了。
-“铜川高考移民事件”有人直接买户口
郝春怀还向记者主动提到了发生在陕西境内的“铜川高考移民事件”。2005年,陕西省铜川市7000多人报名参加高考,竟有近十分之一的学生为来自山东、河南等地的移民考生,“他们通过投靠亲戚甚至直接买户口的方式,在当地相关部门的默许下参加陕西的高考,省教育厅下去查阻力都很大,后来还是在省委省政府批示后,由纪委、检察部门牵头才查出来的。”
-复查出88名考生不符合户籍规定
郝春怀说,当时群众举报还质疑是否有教育部门官员在其中受贿,因此对报名资格审查很严格。由于报名在前,复查在后,所以被举报的学生当时已经取得了准考证号。复查的结果是:整个西安市11个市区因为户籍、学籍不符合规定的有88人,“这跟往年比已经很少了”。一做工作,基本都接受了,想其他办法,返回原籍考试或明年再考。“这十几个在灞桥买房的都是南阳油田的职工,省招办和省教育厅都接待过他们,一位副省长还专门责成西安市政府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积极与原籍部门的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口回迁手续。”
据了解,家长们认为区、市招办和省招办的文件政策不一致,导致孩子失去报考资格。对此,陕西省教育厅对西安市招办提出了批评,认为他们应该依法行政。但郝春怀解释:西安市招办只在业务上归陕西省教育厅领导,在行政上归西安市领导。西安市文件跟省里文件不一致,陕西省教育厅无权干预,而只能将情况报给省招生委员会。
郝春怀认为,招生规定在网站、报纸上都有,执行、宣传也不是一两年。这些家长即使不是故意钻空子,也是不负责任。“你既然区里、市里都问了,为什么不问问省里?说穿了还是有投机心理。”
“真要是学习成绩很好的,根本不会这样。恰恰是成绩中等偏下的,假如在河南考的话,上不了理想的大学,还不如坚持,只要能在陕西考试,还能选个比较理想的学校。”他这样分析考生和家长的心理。
-西安市和灞桥区招办: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前往西安市招办,被告知负责高招的领导不在,外出开会去了。在电话中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并不认为西安市的报名政策与省里不一致。“现在这个事情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了,就等官司结束了再说吧!”灞桥区招办也同样拒绝了采访。
-公安机关给买房居民落户程序合法
20多天前,西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的何胜利警官参与了由省公安厅组织的针对此事的联合调查,后来,调查报告连同15份材料一并交到了省公安厅治安局。
“我们给这些居民办理户籍是符合规定的,是合理合法的。”何胜利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里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这几年政策一直没有什么变化。他认为,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3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的规定也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灞桥区属于西安市的郊区,何警官说,小城镇建设要加强,这是必然趋势。但教育部门在制订、执行政策时“不切合现实”,出台政策前也没与公安机关沟通。他个人认为,陕西是教育大省,教育资源丰富,“连几个娃参加高考都接受不了吗?”他也同样提到了2005年的铜川高考移民事件,认为这两个事件性质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前者是通过非法手段伪造户口或买户口,这个是合法的户口迁移。”何警官说,“现在最重要的是别耽误这几个娃的高考。政策不完善的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来修正,但孩子的前途不能被耽误了。”他认为,现在国家政策开始往西部倾斜,投资环境正在好转,不能设置障碍。“现在这么一卡,客观上会影响外地人到陕西这个教育大省来。”
-教育部门涉嫌违法行政
蒋虎军律师今年2月中旬接受家长们的委托,代理这起“高考移民群体诉讼案”,开始是12个考生,后来增加到14个。其中12个来自灞桥区,另外两个来自新城区和碑林区。开始准备状告陕西省教育厅,后来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灞桥区招办、灞桥区教育局和西安市招办,因此将这3家单位列为被告,并在灞桥区法院立案。
蒋律师认为,教育部门取消14名考生在陕高考报名资格,理由是“户籍迁移非正常”,但户籍迁移是否正常,只能由公安机关认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去认定公民户籍迁移是否正常,属于超越职权,且教育部门在作出该项行政行为时,既未向学生出具书面材料,也未听取学生的陈述、说明、申辩,违反了法定程序。此外,教育部门的这一举措,也与《宪法》、《教育法》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
蒋律师还提到,教育部门在发出取消14名考生高考资格通知的时候,并没有出具书面通知,都是电话或口头通知,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区招办给学生的迁回原籍的通知,连公章都不敢盖。“这些考生是按照小城镇建设政策买房落户的,与通过非正常渠道的高考移民有根本区别。”
他认为,打官司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学生和家长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时间。即使如教育部门所说可以回原籍参加高考,但现实情况能如想象的那么乐观和神速吗?他认为,“不应该让孩子们成为政府不同部门间政策差异的牺牲品”。(记者周春林)
-记者手记
灞桥区和西安市两级招办与陕西省招办在考生报名条件上的“乌龙”,是导致这次事件发生的直接缘由;教育部门要维护本地考生的“主场优势”,公安机关要配合鼓励外来投资,二者擦出的火花看上去似乎也属于“合理冲撞”,但现在,有人倒在禁区里,谁来主罚这个棘手的“点球”?
由教育部门来判定户口迁移非法显然是“越位”的,考生和家长的举动也难逃“假摔”嫌疑。按照宏大叙事的逻辑,人人享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那么高考出台这一政策本身都是违法的;但放到现实语境里,根除高考移民的唯一办法就是取消招生计划,全国统一招考,统一录取分数线,这显然遥不可及,也有失理性。而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上讲,打击高考移民也有其合理性,更何况还有“报名出现‘高考移民’校长就地免职”等严厉惩罚措施。
看来,要想解决高考移民问题,还需要政府部门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
-文/本报记者周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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