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民办幼儿教育的建议
民办幼儿教育是我国民办教育的主体部分,其问题通常是整个民办教育的共性问题,因而问题的根本解决将依赖于整个民办教育形势的好转。根据有关民办教育的各种政策法规,本文提出如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一)改变政府的职能,加大政府对民办园的宏观管理
组织的完善是政府充分实现其职能的前提条件。因此,当前迫切需要成立专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组织或机构,起码得有专人负责,以协调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充分发挥整体领导的作用。民办园涉及到的上级领导机构一般包括教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在这几个领导部门之中,教育部门应起主导核心作用、其他几个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门备案,以便教育部门作出决策。各部门的政策法规若有冲突,应按特殊法高于普通法的惯例,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为准。
政府在完善组织结构的同时,还需转变职能,强化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宣传。当前民办园在社会上还领受歧视,社会上还流传着民办园“多余论”“赚钱论”“混乱论”“劣质论”等说法。在这种状况下,政府的宣传鼓励极为重要。要知道,发展民办幼儿教育是由我国经济状况所决定的。有数据表明,中国拥有约占世界1/4的教育人口,而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世界教育公共支出的比例不到3%。也就是说,我国是以约占3%的世界公共教育支出负担着约占世界教育人口的1/4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在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国家优先考虑的教育阶段是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幼儿教育能得到的经费微乎其微。据教育部经费统计资料显示,1998年我国幼儿教育总支出为45.5亿元,其中财政拨款只占55%。而事实上.从过去的几十年来看,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充分调动了社会的办学资源.扩大了教育供给,满足了人们对幼儿教育的差异需求,刺激了竞争机制的形成,从而促使了幼儿教育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其贡献是巨大的。
2.立法。当前需要把我国涉及民办幼儿教育的各种法规政策加以搜集和整理,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保证相互的承接、配合与协调。对不完善的部分要加以补充;对冲突的地方要加以调整;对不合时宜的内容要加以修改;还要认真总结民办幼儿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益经验,提升管理民办幼儿教育的好的地方性政策,将它们法律化,以指导全国整个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3.规划。各级政府应整体规划所辖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以社区为依据设计民办幼儿教育的整体规划图,使其规模适宜,布局合理,踏上理性发展之路。
4.督导。地方政府应对民办幼儿教育进行检查验收、分类定级,并加强日常的监督和调控,将随机抽查和定期复查结合起来,监控保教质量,规范办学。
5.资助。我国民办教育法规鼓励地方政府适当资助民办教育。地方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经费作为奖金,奖励那些保教质量好的民办园,或者资助公办园短缺的地方的民办园,以作为政府对当地幼儿教育的一种扶持。
6.咨询。政府可以设立咨询服务中心或网站,向广大的民办园提供有关政策、人才、民办教育动态、小区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以利于民办园的领导及员工了解整个民办教育的状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并调整自己。
(二)培育和利用中介组织,加强行业管理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办园实行开门办学,它们必须灵活地调整自己。这靠单个民办园是难以完成的,必须有中介行业组织及时为其提供专业上的信息,帮助其做出决策,乃至协调行业内的各种关系和纠纷。从政府的角度考虑,由于目前我国政府的管理组织力量不够,行业的中介组织可适当填补这一空白,参与对民办园的管理。中介组织还可沟通政府、社会和民办园三者之间的关系,提高民办幼儿教育管理的专业水平。
目前我国民间幼儿教育组织从系统上分析已比较完善,有国家、省、县三级的各种幼儿教育组织。但这些组织一般依附于政府,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组织内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官员兼职的也较多。这严重影响了幼儿教育中介组织的权威性,必须加以克服。
(三)规范和完善园内的管理体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园要建立董事会、并对董事会的成员资格、议事程序和规则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必须由五人以上的成员构成,三分之一的成员要有五年以上的教学和教育经验,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民办园还应设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参与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成立教师工会、让教师参与管理。
在收费制度方面,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要将民办园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大类,切实解决投资回报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幼儿园)可以有适当的回报,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回报率。各地方政府还得定出具体的比率。如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准,或适当局于银行的利率。回报率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将其划归为盈利性民办园。这种民办园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到教育部门备案,并依据税法向国家纳税,政府在税收上不予优惠。只有非盈利的民办园才能享受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允许民办园在收费上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不同的民办园投入差异较大,民办园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对收费自主定价。民办园可将自己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隶属关系报请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当然,物价部门也应根据幼儿园的等级、家长的承受能力、当地的物价水平和过去的收费标准综合权衡,定出民办园收费的上下浮动界限,并对民办园各项支出的内在比例做出规定。
(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良好的师资是优质幼儿教育的根本保证。为提高民办园的师资水平,政府、社会和幼儿园三方都得努力。
1.建立健全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给民办园教师比较可靠的社会福利保障,严格规定民办园的聘任制度和用工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这是让民办园进好人、用好人和留住人的必要条件。如在民办园申请成立之时,就对其师资队伍的学历和工资待遇做出最低规定,并在其成立之后予以核查,不合标准的责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行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另外,各地政府要切实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精神,给民办园与公办园同等的地位;给民办园的教师与公办园教师同样的社会生存环境,力除各种歧视性的做法。
2.建立教师资源配置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将当地所有的幼儿教师登记注册,建立一个教师资源库,以利于各幼儿园选聘教师,也有利于幼儿教师合理流动,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或许我们可以打破公办园和民办园教师之间、正式招聘的和合同制教师之间的流通障碍,让他们自由流动。当然,这要以保陈民办园教师、合同制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教师待遇公平为前提。
3.加强在职学习,在实践中提高教师的素质。民办园可在园内以教科研为着力点,促进教师之间的传帮带,以科研促教学,或引导教师在反思实践中学习;引入竞争机制,使教师的综合素质始终处于积极变化之中;拓宽培训渠道,有效提高民办园教师的整体素质。一般民办园可采取如下三种培训教师的做法:一是请进来,即定期请幼教专家来园指导;二是走出去,派骨干教师外出学习,回来后进行二级培训;三是人员交流,即进行园与园之间教师的交流、合作和互助。
从以上的回顾和思考可以看出,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背景息息相关,政府的政策具有明显的直接推动作用,综合治理民办幼儿教育才能使其踏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责任编辑:dylanz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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