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探索时期(1978-1987)
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原则规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损资助学,但不得强行摊派。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三款又进一步重申:“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国家与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支持和舆论向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沉寂30年的民办业余学校悄然萌发。
第二阶段:稳步发展时期(1987-1991)
1987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同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还联合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民办学校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体系。各地还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和一系列鼓励政策,使民办学校稳步健康发展。据1989年有关资料统计,仅京、津、沪等十几个城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民办学校已有2000多所,在校学生达300多万人。截止1991年底,仅民办普通中小学,全国已达1199所,其中中学544所,小学655所。初步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多学科的民办教育体系。
第三阶段:大力发展时期(1992年初-1999年初)
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视察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空前活跃和发展阶段。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该次会议对中国许多教育的发展,重新制定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共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已资金支持。
第四阶段:法律规范(2003年至今)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进入到了新的阶段。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和配套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是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规定,来调整有关法律中对民办教育没有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同时,还由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比重偏小,需要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它的发展,(所以)把重点放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上。”①正因此,可以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不仅仅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而且它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将从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2007年1月,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这又标志着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责任编辑:dylanz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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