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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身体健康状况报考新技巧
http://edu.QQ.com  2008年01月30日12:16   腾讯教育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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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修改合并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四)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5条,仍保留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五)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由20条调整为6条,仅保留了第6、7、8、9、10、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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