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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工作安排
(一)省人事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我省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全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实施本考区考务组织工作。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各考区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考区的教材征订工作。
二、考试时间及考区设置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0日下午、21日和22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考区设置除省直属考区在南京
市单独设置考点外,各省辖市均分别在市区所在地设立考点。
三、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
、澳门
、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Q吧) 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考生,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四、报名组织
(一)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12月17日~2008年1月4日,报名网址: http://www.jsrsks.com.cn
(二)网报软件采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管理,有关软件将通过OA平台下发。
(三)各市人事局及省直报名点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此项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项考务组织工作。要将报名方式、网址等及时对外公布,做好考生的咨询服务工作,使考生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根据人考中心函[2007]43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考后数据统计分析,从2008年开始,将调整全国性考试报名数据库结构,增加部分报名信息项(详见考前规则中表结构设置),请各考区严格按照新的要求采集报名信息。
(五)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资格审查。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于2008年1月7日——11日将有关材料送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受资格审查,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省国税大厦20楼,联系电话:831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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