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公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96. 【答案】AD
【解析】《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105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注意:《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30前通知各股东)。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所以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07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不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2/3以上通过,所以C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所以D项正确。
97. 【答案】C
【解析】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湖南省营榴县人民法院,因此应选C。我国的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乡镇没有设人民法院,只有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因此不选D。
98. 【答案】BC
【解析】本案中刘眉作为孩子的母亲,也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应当作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由法院追加,由于其既不愿意直接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理应根据《民诉意见》第58条,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99. 【答案】A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因此A项不正确。根据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不正确。BD都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
100. 【答案】AC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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