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时效问题。根据《仲裁法》第74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题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但是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二、多项选择题
51. 【答案】BCD
【解析】《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B项错误。《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C项错误。《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不必然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52. 【答案】ACD
【解析】略。
53. 【答案】AD
【解析】民事代理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必须有三方当事人;有意思表示因素;使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故选项B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而非代理,不当选。而请人吃饭属于好意行为,双方当事人不打算发生法律活动,选项C亦不当选。
54. 【答案】ABD
【解析】主要是把握所有权的效力。陈某作为所有权人,虽然欠刘某10万元债务,但10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因此,刘某不能留置该房屋(而且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另外留置权要求留置财产和债务有牵连关系,在本题中也没有),也不能出售房屋优先受偿,更不能直接将部分房屋收归自己所有。
55. 【答案】ABCD
【解析】某甲开始时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因此,选项A正确;后来拒不返还,按照《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故选项B正确;无论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都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故选项C正确;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某甲不得要求补偿饲养费用及劳务(如果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56. 【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根据法律,出质人不能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而径行解除质权关系。故A不选。
57. 【答案】ABC
【解析】关键是第四个选项,祖传的景泰蓝花瓶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58. 【答案】ABCD
【解析】留置权的取得需要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是占有不同于持有,占有是债权人依自己的意志控制标的物,而持有一般是当事人正在使用某物。A项中乙对甲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C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能产生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不能是因为侵权行为占有标的物。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D项中,如果甲方行使留置权,留置防洪用品,将会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故D错误。
59.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A项正确。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B项正确。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对动产的所有权。丙能否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条件不足,至少甲以谁的名义出售不清楚,如果是无权代理,丙不能善意取得,据此,C项不正确,D项错误,因为丙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
60. 【答案】ABD
【解析】本题涉及延期履行的解除权问题。如果延期履行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径行合同解除权,而不必先行催告给予对方宽限期。本题中,履行标的为月饼,其期限利益特别重要,如果延期履行必然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故ABD选项正确无疑。本题的难点在于C选项。在此情况下,甲的部分履行不至于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乙应接受该合同履行,但对未履行的部分,乙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C选项错误,因为C选项所讲的解除合同是指整个合同的解除。
61. 【答案】AB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看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只有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62. 【答案】BC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90条、《公司法》第177条。
63. 【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据此规定,ABC项均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故选择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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