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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自考外省转入辽宁省有了一些新规定。11月30日,记者从省招考办获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近几年外省转入我省自考档案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上半年起,凡每年4月、10月在外省考试并将合格成绩转入辽宁省,且在省内已有准考证的考生,须提供转出省的暂住证明、学习证明、工作证明。凡每年1月、7月在外省考试并将合格成绩转入省内的,其转入科目必须是全国考办公布的考试科目及课程代码,否则不予接收。只接受考生个人办理转入手续。
[责任编辑:howard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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