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可以简单的举几个例子,去年卷二单选题出了这么一道题,说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使用假币罪,这个选项中其中有两个,行为人使用假币进行赌博,构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还有一个行为人在跟别人签经济合同的时候,为了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就用假币给对方看。到底这两个选项中间,因为是一个单选题,其他两个选项很容易就排出掉了。从形式上看的话,跟别人签经济合同的时候,用假币给别人看,这个也是经济行为,用假币进行赌博,这个也是使用问题,从字面上看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哪一个构成假币罪,很多考生就懵了,有的时候实在不知道,就随便挑一个。刑法在规定使用假币罪的时候,刑法第172条,它的立法目的何在?那么我们看一看,这个条文它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而选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说明刑法规定这一节的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金融秩序,既然是保护金融秩序,那么你在解释使用假币罪的使用的时候,你就要考虑什么样是使用假币的行为才会扰乱金融秩序。这样以来的话,你就会想,什么样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呢?这两个选项中间,其中一个是签合同的时候给对方看,会不会扰乱金融秩序呢?肯定不会。为什么不会呢?因为它没有进入流通环节。只有进入流通环节的使用假币行为,才会扰乱金融秩序。

A项说的是在赌博的时候使用假币,很显然,他就把这个假币投入流通环节了,这样就会扰乱金融秩序。如果不考虑立法目的的话,这道题选择来,选择去,你是很难下决心的。这是一个例子。
此外,还有很多的题,考生在考场中,在做题的时候,因为内容太多了,考试的时候,学生很容易,就把一些知识点混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自己有一个感觉,你只要能够把刑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下去,贯穿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间去,那么你在做题的时候,很多情况下,你是用不着去死记硬背那些法条的具体内容的。这个时候你只要把握一点,立法目的是什么?就很容易做这个题了。
比如说我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年司法考试卷二,说有一个被告人利用计算机知识盗取了某一个企业的上网的帐号和密码,然后自己盈利,把这个密码卖掉,自己盈利了5000元,但是给被害的企业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个题考的是什么呢?一个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再一个犯罪数额是多少。我想如果做过往年试题的话,考生们还是有印象,这个题定性定为盗窃罪还是没有问题。问题是盗窃数额是按照盗窃人获利额5000来算还是按照被盗窃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来算。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的考生想了,人家是盗窃犯罪分子,人家的主观目的就是获取财产,那就以实际获利额来算。所以就打盗窃5000,如果这样想的话,那就错了。因为要想一想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纯粹考虑行为人自身的获利,这个符合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第264条,对于盗窃罪专门规定,当然在法条中间,264条是没有规定,到底是以行为人的获利额来算,还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算。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刑法的立法目的,规定盗窃罪,既然是要保护财产法益,肯定是被害人一方的财产法益。在计算盗窃损失的时候,肯定要以被害人一方的财产损失来算,所以我们的立场要站正确了。要在被害法益的一方来考虑它的数额。所以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就很容易得出结论。应该按照被害企业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5万块钱来计算。
我举这么几个例子,考试中间我们还会遇到很多这样的题,遇到这样的题的时候,大家如果拿不准怎么办?就想一想刑法的目的,包括每一个具体犯罪。刑法规定它到底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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