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
1.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2.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这一要求是行政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权责统一原则的内涵,也可以被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
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诉讼法
(一)程序公正
1、程序公正的概念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我国一直比较重视实体公正,而对程序公正则重视不够。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
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
3、程序公正的意义
其一是保障司法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
其二是保障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实现实体公正,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二)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概念
该原则主要具有以下含义。
1.不受干涉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非“任何机关”。
2.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3.整体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该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实际主体亦有所区别。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因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每个人民法院。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存在领导关系,实行检察一体原则,因此,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是整个检察系统而言的,即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监督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党的领导。
2、司法独立的意义
1、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2、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 四)司法独立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责任编辑:e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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