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注意事项
答题过程中,大家还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首先.字迹一定要写清楚。大家起码要保证阅卷能够看得明白你在说的内容,你所写的内容。因此考生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持一颗“平静”的心,将卷四自始至终书写工整。这个是最起码也是最简单的要求。
第二.条理要清晰楚。大家可以参考所给出的“四步论述法”来组织整篇文章的思路,进行论述。建议大家最好先在草稿纸上列出基本框架,先提炼出每部分的要点,然后采用填充形式来写完全文。
第三.注意书写格式。大家一定要注意段落层次的划分,切记不要从头到尾一个段落或者只分了两段,这个是阅卷老师比较反感的。分段论述,层次清晰也有利于全文的美观和老师的阅读。最好的话,大家可以采取论文的书写格式,注意编码的排序。
第四.行文偏离主题。这是最严重的问题,这说明学生平时基础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对于这一点,我想考生在通过“卷四”论述专题训练之后,是可以避免出现的。
第五.分析思路太局限。对材料分析不够全面是分析题最常见的丢分点。分析题不像简析题,它需要考生结合各个相关的知识来答题而不能只在一个或者少数的知识点进行扩充,关于这一点,建议考生在落笔之前在材料中把关键的字眼挑出,然后分析其法律关系,最后结合上下文进行答题。
第六.答题时法律理论依据不足。考生必须注意分析题与论述题的最大区别在于必须运用你所掌握的知识面来销售部案情,而不是对案情进行评论。所以考生在答分析题的时候不要加入很多的主观因素,甚至出现分点论述,把分析题当成了论述题来答,导致丢分。因此,考生在答题的时候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逻辑推理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基本的答题套路面就是:“由于……由于依据某某法律,因此……属于(或构成)……”
第七.答题不够书面化。如果在分析案例的时候无法做到法言法语,甚至没办法做到用书面语答题,其肯定不会得高分。考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训练,勤加练习和模仿,尤其在现在最后阶段,模仿以然变得更加重要。
之三———学科基本原则与论述涉及知识要点
1.法理学要点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分类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A: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B: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C: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 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广义上讲,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和谐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人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这段话是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简单明了的指出今后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也蕴含着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然而,社会和谐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基本特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结合下才能实现。其中,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二)、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三)、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
(四)、依法治国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环境。
(五)、依法治国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宽松氛围。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法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也是法的可预测性,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亦即法的强制性,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2、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
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中原有的影响力,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其次,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
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等。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
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司法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
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问题。所以,这样宏观、全面、综合性的改革、修法,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是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意义:
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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