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曹老师,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又会涉及到哪些具体的问题呢?
曹照鹏:共同犯罪是刑法的又一个重要考点,主要会包括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处理原则、共同犯罪的分类、共犯人的区分及其刑事责任、共犯的形态等,这是刑法总论部分难度最大的内容,也是司法考试中考察的重点内容。
根据我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是,需要考生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一个例外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的是“部分行为, 全部责任”的处理原则,因此,只要成立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承担多大的责任,则视各个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定。共犯的形态问题,是共同犯罪中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也几乎是每年必考的问题,需要引起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着手后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同样的,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例: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
A.甲乙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甲留在商场外望风,乙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乙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之后,乙把放火一事告诉了甲。甲乙二人都构成盗窃罪、放火罪
B.甲和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甲分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乙与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C.甲、乙、丙、丁4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甲提供了一辆自行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3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价值5万余元。在这起盗窃案中,甲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预备
D.甲邀约乙一起去教训丙,由于乙早已对丙恨之入骨,欣然答应,且心中暗暗有了杀害丙的意思,但未将此意告诉甲。第二天,二人共同去丙的住处。进入丙的房间后,乙基于杀人的故意,甲出于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而且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本题考察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及其处理原则。
在A项中,甲乙二人共谋盗窃,并且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盗窃犯罪活动,所以,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以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乙在盗窃犯罪之外又单独实施了放火行为,对此,甲在乙实施放火行为时并不知情,甲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所以,二人对放火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由甲单独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在B 项中,甲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并由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乙虽然后来害怕案受到惩罚而未到现场,但是,也没有阻止甲的盗窃活动,根据“部分行为, 全部责任”的处理原则,乙也应对甲的盗窃既遂承担刑事责任,乙即使分文未取,也与甲共同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同样道理,
在C项中,由于甲乙丙丁4人共谋盗窃超市,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即使甲因害怕而未去现场,只要乙丙丁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甲也随之构成盗窃既遂,而非犯罪预备。
在D项中,乙基于杀人的故意,甲出于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以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甲在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所以,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在主观上基于杀人的故意,所以,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都要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总之,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主持人:刑法总论中还有哪些知识点是比较重要的,我们请李老师给大家做个补充。
李金明:在刑法总论中,罪数问题也是比较重要的,主要包括如何区分犯罪的个数,尤其是法定的一罪、法定的数罪是重中之重。例如,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和在执行中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而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仍然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处罚,只是适用更重的法定刑而已,不实行数罪并罚。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刑法中还有不少,需要考生予以归纳总结。
此外,刑事责任问题也是刑法总论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包括刑罚的种类与条件、量刑的情节、行刑的制度等。例如,死刑的适用条件、死缓的法律后果、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具体内容;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量刑制度;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以及追诉时效等刑罚消灭制度。
主持人:我相信广大的考生朋友们,通过李老师和曹老师的精彩讲解,应该更有信心,有实力来面对司法考试了。
时间过得真快,今天的访谈到这儿就要接近尾声了。非常感谢常老师和曹老师在百忙之中做客腾讯,来参加这次访谈节目。
最后请两位老师再给广大考生们送几句祝福的话吧!
李金明:在最后二十天里,顽强拼搏,刻苦努力,力争一次性通过!
曹照鹏:感谢腾讯给我们和广大考生交流学习的机会。希望通过我的讲解可以给大家的备考路上带来一点帮助,我愿意帮助大家一次性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期待着你们的佳音!你们如果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路上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给我发邮件:czp_weiquan@163.com。
希望广大的考友,你们有信心,北京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培训中心是专业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学校之一,我们政法英杰全体同仁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你们,平时也可以多多关注政法英杰的网站,我们会把一些名师课件,习题资料放在网上供大家免费下载学习,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会经常到腾讯来给大家解答一些疑难问题。期待着下次和大家见面。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老师的祝福,今天的访谈到这儿就结束了,在此也预祝今年司法考试的同仁们能够考出理想的成绩!再见!
[责任编辑:howard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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