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刑法第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规定表明,刑法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反过来,对该条所定之罪构成要件的确定,必须能够说明行为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否则,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诬告陷害罪,该章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因此,诬告一个“虚无人”(即客观上不存在的人),由于没有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而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明确了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对于正确理解刑法条文、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刑法对具体犯罪错综复杂的规定以及大量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存在,导致人们在掌握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需要查阅大量的立法条文和解释。尤其是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要想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答题,往往不可能把所有的相关条文和解释都全部掌握,然后再用于答题。在此情况下,明确刑法规定具体犯罪的立法目的,就具有了“一两拨千斤”的效果。考生即使在记不住法条与解释的情况下,照样能通过刑法的目的来求解答案。
下面通过一道例题予以说明。
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走公款后未使用该公款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B. 乙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乙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C. 某市中国银行外汇业务处处长丙答应贩毒分子王某请托,将王某贩毒所得50万元兑换成美元汇往王某在瑞士某银行开立的账户,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D. 丁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在A项中,考察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从字面来看,挪用公款罪似乎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有挪的行为,而且还要有用的行为,而国家工作人员甲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走公款,但是并未使用该公款,所以,甲的行为似应无罪。这样的推理表面上好像挺有道理,但是,它完全抛开了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仅仅从形式上理解法条,没有考虑刑法通过规定挪用公款罪意欲保护何种法益,所以,其结论必然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所以,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走了公款,即使还没有使用,也已经侵犯了单位对此公款的使用权,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在B项中,考察的是使用假币罪的认定。乙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这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是,由于使用假币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说明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那么,在理解使用假币罪的“使用”行为时,就必须考虑这一立法目的,只能把扰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使用”假币行为解释为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而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无关的其他使用行为就不属于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那么,何种“使用”假币的行为才能扰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呢?很显然,只有把假币投入流通领域,才能扰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B项中,乙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的行为,并没有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所以,不构成使用假币罪。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在C项中,考察的是洗钱罪的认定。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做出过多次修改,而且现行的规定内容较多、难以记忆,考生在考试之前即使已经背过了,但是在考试紧张的气氛中,要想毫无遗漏地回想起来,也是颇有难度的。在此情况下,只要知道洗钱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就可大体上确定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那么,C项中给定的某市中国银行外汇业务处处长丙答应贩毒分子王某请托,将王某贩毒所得50万元兑换成美元汇往王某在瑞士某银行开立的账户,这一行为当然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所以,理应构成洗钱罪,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考生无须再费尽心机地去回忆到底刑法规定的洗钱行为都包括哪些具体方式。
在D项中,考察的是如何认定犯罪数额。丁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出售该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疑问,问题是盗窃的数额是以行为人的获利额为标准来认定,还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认定?对此问题,有关的法律和解释、甚至包括教材都没有明确答案。此时,只要我们明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就能确定盗窃数额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认定。因此,D项中盗窃的数额应为4万元,而不是5000元。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主持人:大家听了曹老师详细的解说,并配有了习题的演练,相信大家对刑法目的这一知识应该掌握得不错了,接着请李老师来给大家谈谈第二个重点问题: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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