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A
【解析】对章某依属地管辖权,对汪某依保护管辖,对杨某依属人管辖,对老K依普遍管辖,因此均有管辖权。
2. 【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同时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这两种犯罪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发生在犯罪过程的预备阶段,或者则发生在犯罪过程的实行阶段。同时,刑法规定了中止犯,中止犯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预备阶段或者实行阶段。
3. 【答案】D
【解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行为是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见有此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所以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尽管该行为不当,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由于刑法规定的罪名较多,对于这样的题目可以采用排除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赵某属于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其行为不属于“非法持有”,故排除A。赵某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并未消除,其行为也不属于“私藏”,故排除B。赵某的行为显然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排除C项。由此,D项是正确。
4. 【答案】B
【解析】A不是自首,行为人逃跑以后不是自己跑回来的而是被抓回来的,根本谈不上自首,只是交待坦白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是被公安机关抓回来的而是行为人本身思想的转变或在家人的劝说下自己跑回来的,又如实交待的,可以成立自首。B是自首,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反复。但是,投案的第一次交待是属实,中间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反复,只要到了法院判决前如实交待就行了。C不是自首,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自动投案了,但是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交待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自动投案了,但是行为人掩饰了主犯甲某,没有如实交待,所以,不能成立自首。D不是自首,而是坦白。
5. 【答案】A
【解析】依《刑法》第81条第2款,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依《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
6. 【答案】B
【解析】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不成立,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7. 【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
8. 【答案】C
【解析】此处的不顾表明是明知的。
9. 【答案】C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中较重要的是对象的认识错误。在本案中应认定乙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行为人不知道这是尸体,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把它当作毒品来干的,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所以应定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10. 【答案】D
【解析】D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1. 【答案】D
【解析】绑架与抢劫的区别。因为是当场抢取,所以仍是抢劫罪。
12. 【答案】D
【解析】在刑法分则各本条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13. 【答案】A
【解析】参见有关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的论述,本案中行为人自以为是秘密窃取,但其并没有脱离货主视线,货主对此有察觉,这就是典型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14. 【答案】D
【解析】参见《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以及《刑法》第382条第2款。
15.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是临时起意抢夺,随身携带斧头等是为做木工活准备的,因此认定为抢夺罪。从行为人的角度,结合银行营业厅这一特定环境,赵某并未实际控制取得财物,且被保安当场抓获,应当抢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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