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市出台意见,从审批、招生、教师与教学、行政、财务等方面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的管理。
据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得审批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
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招生宣传工作。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得招生。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应在学生到校后及时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学校专业设置、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另外,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严禁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
[责任编辑:mon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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