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解决遗留问题,应按当初承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杨小军
组织和人事部门对选派大学生村官有规定,也实施了选派大学生当村官的行为,这说明文件规定已经开始履行。在法律上,被选派的大学生村官与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单方不能随意变更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和服从的法律关系,这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 >>>>谈谈你的看法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们被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担任村官,这一决定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不能因为人员的变动而否认其法律效力。组织、人事部门对大学生村官们当初是有承诺的,这个承诺的内容主要有:考核合格的可以作为“后备干部”培养,表现突出的可提拔到有关“领导岗位”,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空岗缺额补员时要“优先录用”。从这些承诺来看,虽然没有直接写出“编制”二字,但毫无疑问,应当包含有编制或者身份承诺的内容。因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对象,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可能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工人、农民甚至小商贩等作出什么规定和承诺。所以,无论是“后备干部”还是“领导岗位任职”,当然是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无疑,此为其一;其二,无论是按照当初的法规、政策还是按今天的法律、政策,属于组织、人事部门管辖的“干部”,都是有编制有身份的。从法律制度上讲,先有了编制身份等这些基础,进一步才有可能成为“后备干部”或者到“领导岗位任职”,也就是说,组织、人事部门既然已经承诺了后者,那么作为前提和基础条件的编制身份等也就自然包含其中了。
当然,如果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和承诺当初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的,那么这种规定和承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承诺无效的话,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规定和承诺并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承诺就是有效的,必须兑现。我认为,关于编制身份(实际上)的承诺,并没有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事业单位“空岗缺额补员”时优先录用的承诺也不违法。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不能逃避其承诺的义务和责任。至于如何解决编制和是否符合条件等问题,是组织、人事部门自己的事情。
鉴于这是当初的承诺和当初就应当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当适用当初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来解决“遗留”到今天的问题。建议:按照当初大学生进入事业单位的政策和标准,通过考核录用,或者即便是考试进入,也应当体现“优先录用”的精神。 >>>>谈谈你的看法
[责任编辑:e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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