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我建议考生去看一下2003年考题,2003年考题考的是技术合同和专利法的结合。这个综合题的两个结合点,应该说,结合得天衣无缝。我们考生通过这个题你也可以再理解一下技术合同和专利法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然后你今年再看技术合同和专利法结合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一下,不管是技术秘密的转让还是专利的转让。这是一个难点,也是我们考生特别需要弄清的一个点。
网友:申诉和上诉有什么区别呢?
王燕:这是第一章的一个问题。第一章我们在讲到经济法有关程序的时候,讲到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有什么样的程序,是我们教材要求考生掌握的知识点。但是坦率的说,这个问题不是考试的重点。因为你考的是注册会计师,不是法官,所以对于法院的问题,不是我们考试的重点。这样的问题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不是CPA考试的重点。当然考生希望弄清楚,也是一件好事。你可以听一听,能够理解,你就理解,如果理解不了,你也不必花太多的时间。
我们考生在掌握这个部分,从中国法律的审判程序的规定上,解决经济纠纷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整体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三个程序。一审程序有原告,有被告,就可以提起。是当时的问题。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是终身判决裁定。只要上诉,不管是原告不服上诉,还是被告不服上诉,是你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有一个上诉。你这个判决在15天之内要上诉,裁定在10天之内要上诉,这个期限直接考一分的单选题。一审程序不服上诉了,二审已经按照我们的审判程序来讲,原则来讲是终审程序了。终审的判决裁定,当时仍然不服怎么办?还有没有补救的途径,这是我们讲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当中才会出现申诉的主体。也就是说,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使用的是申诉。对于终审的不服用的是上诉。我要求考生注意两个考点,当事人对申效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年时间内申诉。第二,要求考生注意,在整个审判程序当中,法院做出来的判决和裁定有什么不同。这个司法人数的不同,应该掌握。而不是从诉讼程序的不同要求你们掌握。所以你不用管,什么是申诉,什么是上诉。但是你却要清楚判决和裁定有什么不一样。因为判决和裁定的不同,这是可以考多选题,可以考判断题,可以考单选题的一个重要的客观题考点。这个内容在我们教材19页,也是去年教材新增加的一个问题。
希望考生在这个程序问题从这两点把握。
网友:对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有什么区别呢?
王燕:代理这个问题是第一章涉及到的知识点,同时也是第八章合同部分涉及到的知识点。我们全本教材讲代理,除了第一章讲代理,第八章合同法讲代理,还有第十二章的票据法讲票据代理。我们希望考生能够通过今天的这种提问,你把这三个章节当中,不同的代理都弄清楚。第二,我们希望考生能够弄清代理的前提下,把合同法,基础知识和票据法当中的代理与第九章合同分则当中的委托加以区别。这可能是考生容易忽略的一个考点。因为第九章的分则合同讲了15类合同,对这15类合同,我们考生把握的时候可能最容易忽略的就是第十二节。三个合同搁一块儿讲了,考生觉得这个肯定不重要,其实委托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客观题,主观题都能出题的地方,而且可以就委托合同出题。如果你分不清什么是委托,什么是代理,那么你这个综合题怎么做,你根本没法儿下手。所以我们希望考生能通过这个问题,让这个问题成为一个敲门砖。我希望你们多注意委托和代理的区别。
具体到我们考生的问题,他是在问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有什么区别,这是一个纯粹代理当中的问题。不涉及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咱们就这个问题给考生解释一下。
代理有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正常的代理,一定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正常的代理要求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第三人进行行为。责任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是正常代理。在这个正常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会有不同的种类,可以是有权代理,有权代理当然是有效了。也可以是无权代理,还有可能是越权代理,或者是滥用代理权,或者是双重身份的代理。不同类型的代理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这是我们考生要注意的点。表见代理是所有代理类型当中特殊的一类代理。我们考生首先应该清楚什么是表见代理。然后你再来区分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有什么不同。
我们先来看什么是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比如说王老师,我拿着甲厂的介绍信,拿着甲厂盖好合同章的合同,我和乙厂签了合同,签了合同,乙厂是不是有理由认为,我就是甲厂的代理人。我拿着他的介绍信和合同,对方肯定认为我是甲厂的代理人。但是我拿着介绍信,我拿的合同,是甲厂的业务员丢了,被我捡来的,可是作为乙厂没有义务知道,我这个合同和介绍信是不是捡来的。对方有理由相信有权利,但是实际上我是无权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叫表见代理。考生可能会问,王老师,我们学代理的时候,我的老师告诉我,无权越权的情况,无权越权属于代理当中效率待定的代理。可是您这个表见代理也是无权越权,效率是什么样的?效率是当然有效。我回答问题的时候,到底说的有效还是需要追问呢?你要注意的问题,关键在哪儿呢?我们讲效力待定的时候,它的无权、越权没有任何条件,一定要让有权人追认。而我们讲表见代理的时候,无权越权有一个大前提,对方有理由相信有权,实际你无权越权。所以在考题当中,只要见到考题的素材,它一定是表见代理,一定是当然有效。如果不围绕这个讲,讲的就是无权越权,没有提到任何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有权,而实际你无权的情况。那就一定要有有权人追认。你只有区别了这两个代理的效力,你接下来才能看什么是表见代表。表见代表,比如说王老师是某一个公司的总经理,或者是某个厂的厂长,我出去如果跟你签了合同,你一定说,这个管事的来了,做主的来了,因为我是厂长,因为我是经理。因为我的身份,你就有理由相信我有权。可是我告诉你,
我跟你签这个合同,可能恰恰是有些问题的。有什么问题呢?我们厂的职代会知道王老师这个厂长爱乱签合同,所以我们厂的职代会对王老师对外签合同有一个内部限制。职代会限制王老师这个厂长,对外签超过一千万的合同,得我们职代会通过。现在签了两千万的合同,不知道这个限制。对方有理由相信我有权,可实际我无权。你想想我们刚才讲表见代理的时候,我们强调当事人的身份了吗?没有,它是一个普通的业务员都行,是普通的老百姓都行,谁都可能捡到甲厂的介绍信和合同章。表见代表特意强调这个身份,我是这个厂的厂长和经理。由于我的这个特殊身份,对方才有理由相信我有权利。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相同点都是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有权,实际你无权。不同点是主体身份的不同,根据主体身份不同看是表见代理还是表见代表。我觉得我们考生对这个问题真的应该很好的去把握,因为这是可以考案例的一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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