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紧急避险
基 本 内 容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紧急避险才有益于社会。为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法律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各项要件。
(一)避险意图
正当的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它决定着紧急避险的无罪过性。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
1.避险认识。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包括:(1)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2)认识到这种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3)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目的;(4)避险行为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2.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法限定为出于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目的。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避险不构成紧急避险。
(二)避险起因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是避险起因。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的主要来源包括:
1.自然的力量。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危险。如火灾、地震、山崩、海啸、水祸、风暴、塌方、泥石流等等。凡是可以危及合法权益的自然灾害,都是可能引起紧急避险的危险。
2.动物的侵袭。动物的侵袭也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如野兽冲撞、毒蛇袭击等等。对特定人(国家、集体、个人)的动物实施打击,构成紧急避险;对一般的无主动物实施打击,不构成紧急避险。
3.非法侵害行为。第三者的一定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在不得已情况下,允许紧急避险。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即因生理、病理需要不能满足而威胁人的生命的危险。例如,饥渴难忍的旅行者,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此种情形,属于紧急避险。
危险的存在是客观现实的,而不是假想的、推测的。对于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因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采取紧急避险的,构成假想避险。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决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三)避险时间
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这种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是认定紧急避险的重要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如果危险还处于潜在状态,其是否出现还有或然性,公民可以采取某些防范措施,则法律不允许其实施紧急避险。危险尚未结束,是指危险出现后即将或者正在造成危害,此时若不实行紧急避险,合法权益也必将遭受损害或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危险结束后实施紧急避险的因损害已经造成,实行紧急避险已无必要,不构成紧急避险。
对于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避险行为,理论上称为避险不适时。避险不适时不是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根据法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对象是第三者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属于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比较而言,作为紧急避险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比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次要。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和住宅不可侵犯权等,不包括第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损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方法实施紧急避险。
(五)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例如,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权利,而去损害第三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权利;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公共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
司法实践中,衡量两个合法权益的大小一般采取如下标准: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可能存在一些例外,如为保护个人生命损害数以亿计的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或者使数以百计的人身受重伤,一般认为超出避险的必要限度。
(六)避险限制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从总体上说,紧急避险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但局部上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例如有条件逃跑、报警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认定行为人是否迫不得已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危险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包括环境、时间、危险的紧急程度等),结合行为人的自身生理和心理状况(包括年龄、经验、性格、主观认识等),综合加以考察。
(七)避险禁止
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的责任是指某些人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就要求他们与一定的危险进行斗争。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并不意味着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一概不能避险。不同的避险禁止适用于不同的义务主体,排险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也可以采取一定的避险措施。具体参见应试要点的论述。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意义在于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如果避险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则有违刑法设定避险过当的初衷。
避险过当具备避险性与过当性两重性。构成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有疏忽大意的过失、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司法实践中,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通常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权益可能等于或者大于所保全的权益,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超过必要限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形成对合法权益的不应有损害。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时,该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避险过当。例如,为了保全本人的某种财产利益而牺牲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更大财产利益。
刑法并未规定避险过当为独立罪名,也未规定避险过当独立的法定刑。追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及过当行为特征,按照刑法分则中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例如,过失致死罪、过失重伤罪等。当然,司法文书中应同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避险过当的条款。《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避险过当行为,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避险目的、罪过形式、保护权益的性质、过当程度等。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二者区别为: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而正当防卫则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具体区别表现在:危险来源不同;损害对象不同;实施条件不同;二者限度不同。具体参见应试难点的论述。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应试要点:如何理解避险禁止的规定
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立法精神为: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的工作具有排险性质,涉及国家、人民重大利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一般经过专门培训,具有与职责有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一般可以在不损害自己的条件下排除损害危险。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的责任是指某些人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就要求他们与一定的危险进行斗争。例如军人就必须服从命令参加战斗,面对战死沙场的危险;消防队员就必须奋勇扑火,面对烧伤的危险;民航客机发生故障,机组人员必须始终与乘客一起,面对死亡的危险;医生、护士在治疗疾病时,必须面对病菌感染的危险,等等。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并不意味着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一概不能避险。不同的避险禁止适用于不同的义务主体,如医生护士没有义务在发生火灾时实施避险禁止;在排险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也可以采取一定的避险措施。如消防队员在房屋即将倒塌时撤离火灾现场,不能认为在避险禁止范围内。
二、应试难点: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具体区别表现在: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包括人的不法侵害和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不允许损害无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迫不得已”,即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旨在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即使其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加以制止。
4.二者限度不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存在限度问题,超过限度可能导致过当行为。限度标准上,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采用相当说,要求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且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
[责任编辑:mon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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