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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应试教程—刑法第三章二节
http://edu.QQ.com   2006年04月28日 16:11   司考人  

第二节犯罪客体

基 本 内 容

一、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基本含义包括:首先,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因此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其次,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但并不能由此称这些社会关系都是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时,才能称为犯罪客体。第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私财产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其他一些次要的社会关系,例如同志关系、上下关系、干群关系以及一般的民事、经济、行政关系等,均由其他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所调整。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其意义在于:一是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解决定罪量刑疑难问题;二是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认识犯罪本质,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客体可以从不同层次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每一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二者联系表现在,犯罪客体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直接的作用,犯罪客体的受危害情况,只能通过其各种外化了的现象,即犯罪对象表现出来。在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中,犯罪对象具有桥梁与纽带作用。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以自己受作用时产生的损毁灭失以及位置、归属关系、存在状态等变化记录犯罪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否存在,要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犯罪客体反过来揭示作用于该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这一关系,要求人们不能脱离开犯罪对象去凭空地认识犯罪客体,也要求人们不能把自己的认识停留在犯罪对象方面,而应通过犯罪对象的种种现象,进而把握犯罪客体,揭示犯罪行为的性质,人们对犯罪的认识,是由犯罪行为到犯罪客体,由犯罪客体再回到犯罪行为本身。这种认识也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深化的过程。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相异点,将在应试要点中加以论述。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应试要点: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以不同层次可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刑法》第2条、第13条规定了刑法应当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比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是作为一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又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主要就是根据同类客体的理论建立起来的。根据同类客体理论,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2)危害公共安全罪,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5)侵犯财产罪,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活动的日常管理秩序。(7)危害国防利益罪,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包括国防物资利益、作战与军事行为、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8)贪污贿赂罪,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9)渎职罪,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10)军人违反职责罪,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包括军事装备、战斗利益等。

直接客体,是指每一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人的生命权,盗窃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每一种犯罪的性质,首先是由其侵害的直接客体决定的。正确认定每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正确定罪的必要条件。应当指出,有的犯罪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是重合的,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主要根据各具体犯罪的行为手段不同来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应试难点: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虽然存在紧密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又迥然相异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分析某一案件,从犯罪对象角度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揭示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二是犯罪客体是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所盗运的必须是珍贵文物,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三是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必然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比如,某家一台新型的彩色电视机被盗,所损害的是主人对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至于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要把偷来的电视机保护好,才能卖得高价。四是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的性质和范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正是根据犯罪客体划分的。

[责任编辑:mon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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