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 本 内 容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根据《刑法》第4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财产、政治面貌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称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应试要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废止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第一,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定标准。
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
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详备。新刑法典一方面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后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后纳入了其中;另一方面,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这样,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
第五,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一系列单行刑法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迈进了一步。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除在第5条明文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外,在其他立法内容上也始终贯穿着罪刑相适应的思想。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
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典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种刑罚体系按照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分别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典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止犯如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刑法典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等等。这些都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刑法典总则还侧重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3.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相对合理的法定刑幅度,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二、应试难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疑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要做到疑罪从无。司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观念,切不可有“宁枉不纵”的思想。
2.正确进行刑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纠正三种错误倾向: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颇大,因此,只要定性正确即可,至于多判几年或少判几年则无关紧要。基于这种认识,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往往只对确属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才予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则维持原判。因此,必须提高审判机关和法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标准。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重刑主义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刑法思想,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直接对立的刑法观念。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重刑主义传统至今在一部分国民中还根深蒂固,反映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表现为一些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刑罚愈重愈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特别是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重刑主义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重刑主义的危害,使每一个法官都树立起量刑公正的思想,做到既不轻纵犯罪分子,也不无端地加重犯罪人的刑罚。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在我国,不同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上普遍存在轻重悬殊的现象。究其原因,既有立法的粗疏,也有司法活动中的没有统一标准可循,还有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等各种复杂因素。为此必须及时完善刑法立法,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正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并不断改进量刑方法,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考 题 分 析
1.(200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C
【答题技巧】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基本要求是法定化、实定化和明确化,禁止适用类推,在刑法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2005)我国刑法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答案】 D
【答题技巧】 根据题意和上下文联系以及《刑法》第3条、第8条的规定,题干中的话应表述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3.(2005)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答案】BCD
【答题技巧】该题专注于考查对刑法理论的掌握。BCD三项都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意,只有A项,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张冠李戴,A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BCD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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