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基 本 内 容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而且法律解释需
将条文与案件结合起来进行。
3.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4.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法律解释循环的存在,可以帮助人们避免孤立地断章取
义地曲解法律。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这是依解释的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
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
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
行法律的依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对于这里的
“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即特指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约束力。
2.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这是依解释尺度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2)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3)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
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前面所
讲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
上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1. 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
规定的含义。
2.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进行历
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
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历史解释是在
文义解释划定的范围内进一步限定,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上确定法律的含义。
3.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
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在解释学上,有解释循环的现
象。首先,应综合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表述法律的时候,为了使
法律条文简洁、清晰,会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则)。在解释法律条文的时候应考虑到它
们的照应关系。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势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再次,应当运用法条
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之间的矛盾。即法律体系中会出现两个以上的法律条文对同
一事项作出规定,而这些条文之间彼此矛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运用有关法条竞合
的规则解决矛盾。其中包括:高阶法优于低阶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等等。
4.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
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又可以指个
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按照这种方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如果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该法律新的目的。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立法法》规定:
1.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
4.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
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5.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予以公布。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
,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
是否正确或安全提供正当理由。
2.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3.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学家的任务,就是适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尽量减少被视为
专断和非理性意志的干扰,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类型
1. 演绎推理的方法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
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
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
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演绎推理的基本方
法:(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3)推出一个可
靠的结论。
2. 归纳推理的方法
从哲学上来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
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中国的司法实践同样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进行比较,从中归纳出各种一般
原则或规则,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公布出来或下发给有关下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
供其他法院“ 借鉴”的案例。归纳推理的方法是,同比较、分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对大量个别的经验事实进行归纳,最重要的是要正确选择归纳的根据,即确定归纳得以实现
的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属性。这就需要比较,进而在大量个别的、分立的现象中,
发现某种共同的特征、属性,并在思维中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归纳推理的优点主要
在于:首先,同样案件同样处理。这既是一种公正的处理方法,又符合人类心理中以相同方
法处理相同情况的自然趋向。其次,归纳推理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避免
由于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而误解法律或者由于有意进行“暗箱操作”、枉法裁判,造成“同案
不同判”的不公正结果;另一方面,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填补制定法的空隙、弥补制定法的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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