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法律关系
基 本 内 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2.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种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第一,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4.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称之为“法人”。
3.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权利能力有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之分,二者有很大区别。首先,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其次,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所别。再次,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一致性,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具有一致性。(2)权利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而言,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1)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则的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则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特定的、实有的、个别化的,那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它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状况以及科学文化条件和道德人文环境的改善,等等。从主观方面讲,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还要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发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的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的发生,等等。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国家通过法律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2 )通过限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四、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这样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2)文物或贵金属。(3)军事设施、武器。(4)危害人类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 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无论哪一种事件,对于特定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变更和消灭。
2.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法律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有多种分类,其中,最常用的分类是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即法律行为。违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无论哪种类别的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考 题 分 析
1. (2003)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A. 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 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 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案及解析】 AB本题考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可见,A的表述符合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区别表现在,所属的领域、针对的主体、法律的效力等都是不同的,所以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可见B的表述符合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是不同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导致义务是第一位的,而权利是第二位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则权利是第一位的,而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C的表述不能成立。权利和义务是有界限之分的,不能混淆,因此D的表述不能成立。综上分析,AB是正确答案。
2. (2004)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 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 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 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 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答案及解析】 C先来分析A项,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本题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甲剧团和乙剧院,演员曾某、潘某、廖某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是法律关系主体。故A错误;至于B项,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职能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C项是关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正确表述;D项,在本事例中,法律权利义务主体与法律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因而D项错误。
3. (2005)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 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 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 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 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答案及解析】 ACD由于行为人林某为9岁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不发生民法上的效力(A正确)。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是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而重大误解则建立在有完整的意思表达能力基础之上,所以二者不能混同(D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民事权利的欠缺,但作为自然人、公民,在人权、基本权利(除政治权利等)上则享有完全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其中(B错误)。法律事实相对于法律行为而言,其基本特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重大误解”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C正确)。
4. (2005)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 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 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 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及解析】 D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缺乏客体,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B正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A正确)。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在确定法的客体时就必然会对这些利益关系作出反映,这就涉及到价值评价问题,例如追求秩序和追求自由的不同价值判断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客体(D错误)。实际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它们可以分解成若干单向的法律关系,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不同的客体。诸单向法律关系有主次之分,所以客体也有主次之分(C正确)。
[责任编辑:mon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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