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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应试教程—法理学第一章二节
http://edu.QQ.com   2006年04月28日 15:56   司考人  

第二节法的价值

基 本 内 容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它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所揭示的是法的存在、属性、作用、变化与社会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是指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对现有法律的原则、规则、制度等作出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进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法的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法律原则、规则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二者的区别在于:

1迸卸系娜∠虿煌。法的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法的事实判断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取向。

2迸卸系哪讯炔煌。法的价值判断必有很强的主观性;法的事实判断则要求尽可能客观中立的判断。

3迸卸系恼嫖辈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一致程度;事实判断的真伪取决于它是否与客体的真实情况相符合。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自由

法以自由为其最高的价值目标,主要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来实现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诸种自由,当然是实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

(二)秩序

法的基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而言是基本的价值。同时秩序也是其他价值的基础。

(三)正义

正义是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的评价标准,同时它推动法律的不断进步。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

(四)利益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

四、法的价值冲突

除了自由、秩序、正义外,法还有其他价值,如效率、平等。这些价值之间有时还会发生矛盾。当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解决:

(一)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价值之间也是根据其地位、作用来划分出位阶的:即自由、正义、秩序。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位阶在先的优于在后的。

(二)个案平衡原则

若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则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便在个案中能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即若实现某种法的价值必然损害另一种法的价值时,要尽量使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不能超过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考 题 分 析

1. (2003)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 价值排序原则

B 秩序优先原则

C备霭钙胶庠则

D北壤原则

【答案及解析】 ACD当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即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第二,个案平衡原则,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第三,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2. (2005)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 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 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 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答案及解析】 D法所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离开了各种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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