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基 本 内 容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含义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1. 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2备据法律来说理并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痹诔绦虻姆段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二、法的特征
(一)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但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
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这使得法与思维、语言、技术等规范相区
别。法作为一种规范,当然具有规范性特征,它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可为、勿为和应为
三种模式。从效力上看,法这种规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在生效时间上也是反复
适用的。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所谓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
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
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还意味
着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
体系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在形式上总是一元的。
(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之所以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是因为:第一,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第二,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当然,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否则,国家强制力就成为赤裸裸的暴力。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为“法的概括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效力对象具
有广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当然,法也
是有局限性的。
(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之所以具有程序性特征,主要是因为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而且程序的独特性质
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总之,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是通过法的内容,即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体现和调整、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三、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
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二)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
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主要有:1. 神意说;2. 理性说;3. 主权命令说;4. 意志说;5. 自由
说;6. 事物性质说;7. 民族精神说;8. 利益说。
(三)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
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一论断指出: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共同利益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不是它们各
个成员的个人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
3. 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不是说统治阶级的
意志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体现为法。
4.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是辩证的统一体,因此,要反对只强调物质制约性的“宿命论”和只强调国家意志性的唯意志论。法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法的这两类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即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 评价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 预测作用。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
法律后果。
4. 强制作用。即法为了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
用。
5. 教育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
发挥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 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
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 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 法的作用的重要性
(1)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便逐渐代替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而成为最主要的社
会调整手段。(2)法律是社会活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3)法律具有
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特征,
都不是其他社会规范可以代替得了的。
2. 法的局限性
法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
)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首先,法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
。其次,法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
做到个别正义。再次,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第四,法是
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最后,法的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
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考 题 分 析
(2004)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答案及解析】 B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责任编辑:mon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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