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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新大纲法条汇编
http://edu.QQ.com   2006年04月13日 15:12   来源:腾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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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3.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134. 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135. 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136. 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版权)中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到侵犯,继承人依法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九十五条〔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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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7. 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第九十六条〔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8.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第九十七条〔发现、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人身权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高院人身赔偿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十九条〔姓名权与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41.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第一百条〔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9.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特别主体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五条〔男女平等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零九条〔维权受损补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42.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司法解释】《高院人身赔偿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百一十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单方违约〕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相对人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下的责任赔偿〕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上级机关导致违约责任的赔偿〕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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