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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edu.QQ.com   2006年03月30日 16:18   司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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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2004年(试卷二)第6题、第86题

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002年(试卷二)第41题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 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 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 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D. 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正当防卫

2004年(试卷二)第20题

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关于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 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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