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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edu.QQ.com   2006年03月30日 16:18   司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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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点】假释的适用条件

2005年(试卷二)第64题——参见本法第65条

2003年(试卷二)第40题——参见本法第65条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考点】假释执行中各种的情况处理

2004年(试卷二)第51题——参见本法第70条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考点】追诉时效

2003年(试卷二)第92题

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考点】首要分子的概念

2005年(试卷二)第8题——参见本法第26条

2002年(试卷二)第37题——参见本法第26条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考点】“以上、以下、以内”的确定

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参见本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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