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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edu.QQ.com   2006年03月30日 16:18   司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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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2002年(试卷一)第42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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