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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edu.QQ.com   2006年03月30日 16:18   司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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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考点】管制的适用

2003年(试卷二)第45题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考点】死刑和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

2005年(试卷二)第2题——参见本法第5条

2003年(试卷二)第33题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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