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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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考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2005年(试卷一)第1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考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2005年(试卷一)第14题——参见本法第15条
2003年(试卷一)第9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考点】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2003年(试卷一)第41题
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B.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经济、财政等事项
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考点】特别行政区立法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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