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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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施行)
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考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
2005年(试卷一)第12题
人民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B.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C.因违法受劳动教养处分一年以上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D.因故一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考点】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2003年(试卷一)第44题
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
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第八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考点】委托投票
2005年(试卷一)第61题
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第四十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考点】投票的效力与当选的确定
2002年(试卷一)第86题
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34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2004年(试卷一)第11题
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考点】代表提案权
2002年(试卷一)第44题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
A.书面提出议案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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