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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http://edu.QQ.com   2006年03月30日 16:00   司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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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股票、股份、知识产权出质

2003年(试卷三)第11题——参见本法第76条

第五章留置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零九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考点】留置的一般规定

2005年(试卷三)第55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

[责任编辑:mon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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