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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edu.QQ.com   2006年03月21日 20:04   来源:腾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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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3.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134. 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135. 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136. 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版权)中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到侵犯,继承人依法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7. 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8.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第九十七条[发现、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高院人身赔偿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与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41.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条[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39.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相关法条】《民通若干意见》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特别主体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男女平等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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