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会计专业队伍的素质要求,使会计专业队伍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经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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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起我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均需在评审前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内容:主要考察申报人运用财务管理和会计理论及其相关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申请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四)《会计实务与法规》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五)本市不再另行安排会计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
北京市不再组织《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持有《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其有效期内,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评审。
[责任编辑:mon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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